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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注明的离婚协议,女方不需要承担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
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一方向外所借债务,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另一方能够证明不是为共同生活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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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男方的欠债是否被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女方就有义务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男方的欠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女方有义务还。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男方的欠债是他个人的用途,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女方就没义务还。
如果有凭据表明是男方自己发生的债务且与家庭生活安排无关,女方在分居期间是可以不承担偿还男方债务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条,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男方没有这样的义务,但可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给予女方资助。对于子女,在离婚后则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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