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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规定,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构成。被保险人在缴纳基...
新办法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195月、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础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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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退休的养老保险金是根据员工缴纳的年限以及缴纳基数等进行综合计算的。并不能按照那年退休的直接计算。一、个人社会养老保险计算公式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注释】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注释】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X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三、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且具有1992年7月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享受过渡性补助:(一)1994年7月31日前在本市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的;(二)1994年7月31日前在市外招录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经本市县(区)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本市的。过渡性补助=1992年7月31日前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11+60(元)。
一、本市底以前已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额不足30元的,补足到30元。 (三)按本人12月份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为基数,每月增加4%(增加额尾数不足一角的,见分进角)。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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