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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要求单位支付25%的补偿金,是根据“劳部发【1994】481号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来的,该规定仍然有效,也没有要求劳动者必须先举报,所以该...
25号发上月工资不违法。如果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没有发工资的才是违法的,这种情况会构成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也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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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所以在每月25号发工资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是合法的。
但是,我们单位经常性的拖欠我们的工资,合同上写的是本月工资下月25号之前发,可是从来都没有实现过(现在6月份的工资还没有呢),单位算违约么,如果算违约,在单位违约的前提下是不是就可以不遵循提前一个月的规定呢?还有从我来每月只休息两天,但是算工资的时候按照22天计算的,那些加班(算半自愿的,领导说让去,只能去,点名册上有记录)能算加班工资么? 还有,当时签的合同,我的名字是我写的,但是合同期限一项是他们填写的,算数么? 另外合同一直没有给我一份,我去要,他们说要到劳保局盖章,就一直拖,我要的紧了他们说我是不是想要走呀,当时的情况下为了不闹僵也没有一直要!
分摊到所属月份扣税。关于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应于取得所得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应于补缴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各地有具体规定,按照各地的规定,补发的工资,应当分摊到所属月份与原工资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应纳的五险一金——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补发以往月份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3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对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做法不一,要求省局给予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对纳税人领取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含津贴,补贴),可以把补发的工资分摊回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如下: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应纳税额={[(所属月份补发工资+原所属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原所属月份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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