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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吓唬丈夫起诉离婚 丈夫正中下怀弄假成真

2021-01-27
1月7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让人哭笑不得的离婚案件,妻子仲某为了吓唬丈夫蒋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妻子意欲和好,可丈夫却不依不饶,结果是弄假成真离了婚。      原告仲某与被告蒋某是经人介绍相识后结为夫妻的。仲某个性较强,在家庭生活中经常是蒋某迁就仲某,可即便如此,双方还是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吵。 2007年4月,因蒋某将家中的麦草卖给其妹妹作喂羊的饲料,双方又发生了争吵,仲某便赌气回到娘家,准备在娘家住上一段时间,等丈夫来赔礼道歉,接自己回去。可是一个月过去了,却一直不见丈夫露面。仲某心想,如果自己回去,实在太没有面子,得想出一个办法能够让自己体面的回去。  经过一段时间的思索,仲某终于想出一个办法: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调解的时候借坡下驴,让丈夫给自己认个错,然后再名正言顺的回去。  可是事情却并没有按照仲某的设想发展。庭审中,尽管仲某也婉转地表明了只要蒋某肯认错,自己就撤回起诉的意愿,但蒋某非但不接受仲某开出的条件,反而表示自己早已不能容忍仲某的所作所为,不同意和好,坚决离婚,并表示即使仲某撤诉,他也会马上起诉要求离婚。蒋某还声泪俱下的叙述了多年来自己所受的委屈和伤害:家里的事情不论大到盖房、打井的基础建设,还是小到给别人帮忙、借东西的生活琐事都必须与仲某商量,经过她的同意。只要稍有异议,就会引起她长时间的吵闹。而且仲某动辄就跑回娘家,甚至在农忙季节藏匿起来,让他到处寻找。日子久了大家都知道蒋某“惧内”,并经常以此奚落他,让他在众人面前难以抬头。最终,在被告的坚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离婚的协议。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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