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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利 1.身份知悉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2.权利义务知悉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3.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4.充分陈述权。享有不受单位或者个人干扰,自由陈述的权利。 5.独立作证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6.语言文字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 7.修正权。对笔录有核对并提出补充和改正的权利。 8.其他权利。如果证人未满十八周岁,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义务 1.作证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有意提供虚假的证言和其他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到法定地点作证的义务。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证人为出庭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应当由败诉一方承担,刑事案件中,应当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必要的时候采取不暴露外貌、声音等措施。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如实反映案件情况的义务。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1.复议申请人的权利(1)申请复议权(2)委托权。在行政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可以书面委托行政复议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3)申请回避权(4)撤回复议申请权(5)申请执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复议申请人有依法申请执行的权利。 (6)诉权;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复议申请人的义务(1)在复议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应自觉遵守复议纪律,维护复议秩序,听从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安排(2)复议申请人应自觉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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