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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Detentio ho se),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法律对看守所探视时间未作明确的规定,只对探视情况有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拘留所一般事情都不大,比如酒后驾车。 看守所都是有刑事案件的人,也就是在押犯人未决犯。 在看守所经过了批捕,预审,进检,法院等程序,如果判刑就是到监狱了,监狱也就是服刑人员劳改的地方。 一般在看守所是不能见人,不能与外界有任何联系的,怕串供。 监狱每月有接见日,条件要比看守所强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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