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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二)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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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2、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 3、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4、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请人的胁迫。
撤回申请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但并不是撤回申请一经提出,行政复议机关都要无条件的同意。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撤回申请是否出于公民、法人的自愿,决定是同意还是驳回撤回申请,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民、法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行政复议申请一经撤回,行政复议活动终止,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不得再就相同的事由提出任何请求。
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1、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 2、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如果申请人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行政复议应当继续进行; 3、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 4、申请人必须说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是规避法律,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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