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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
关于洗钱罪量刑标准如下: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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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明知是黑钱的情况下将黑钱洗白的,有提供资金账户、资金账户等行为的就会构成洗钱罪,而洗钱罪的量刑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 2.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一)洗钱罪名量刑标准 1、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洗钱罪名立案标准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 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 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 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 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 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 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 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 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 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或 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 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 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 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 、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 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 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 ,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 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 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 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三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 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五条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 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 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 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 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 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 、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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