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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除法律规定的需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
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但若构成刑事上的盗窃罪未遂,追究了刑事责任,则不必作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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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暂缓执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第108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二)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四)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开。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到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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