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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一、二、四款。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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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宣传牌(栏),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内容规定购房者购买商铺后可将商铺租给开发商五年,五年房租由开发商在房款中抵扣,五年后商铺可由开发商收回,这样的允诺明确具体,并且开发商已表示愿意受其约束,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该约定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违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广告宣传要尊重生产力发展水平,适应多数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心理,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应有下列问题出现:(一)渲染、诱导与现阶段多数人不相适应的高消费;(二)直接或间接宣扬享乐主义、贵族化生活方式;(三)使用表现封建帝王、贵族、大亨等特征的名称;(四)商品名称与商品的实际环境不符;(五)诱导人们在消费中可能采取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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