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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
a.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部分证据已查证属实。 b.必要性条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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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日常生活中所谓的“带走”在法律实践中称之为拘留。通常情况下,拘留后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依法应追究刑事则,则公安通常会在30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通常7天内做出决定。所以最晚拘留后37天会受到逮捕通知书。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很高兴为您提供公安机关拘传的条件如下 拘传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交由看守所进行拘押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关对违反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交由行政拘留所进行短期限制人身自由进行拘禁的强制措施; 羁押是指涉嫌犯罪的人在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在呆在看守所等待处理的期间,判决生效到监狱后就不再叫羁押了,而称服刑。 拘传、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中采取的侦查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当事人进行的行政处罚;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等待处理的状态。
1、公安局不能决定逮捕,他属于执行机关。 2、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行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3、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正确、及时地使用逮捕措施,可以发挥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串供、毁灭或者伪造证据、自杀、逃跑或继续犯罪,有助于全面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只要批准逮捕后,一般在审讯结束证据充分就会移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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