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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新公司法中被称为股份转让,分为记名股票的转让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设定意定限...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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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另外,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如果一个公司的股份分成100%,一般只会拿出20%~40%的股份上市,而且他们自己还持有相当比例的流通股; 2.一是为了防止竞争对手的恶意收购, 二是制约公司的行为规范, 三是在经营不善时避免出现大的资金缺口。
持有公司股份方式有: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包括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和增资时的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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