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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抢夺变成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我国现行《》中对于抢夺犯罪转犯罪的规定有两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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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准确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掌握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 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准确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掌握三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前提条件。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客观条件。 3、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是向抢劫罪转化的主观条件。
在适用携带凶器抢夺以论处的这一规定时,必须从该行为已符合抢劫罪本质特征的角度去理解和掌握。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是从犯罪在客观上已经造成的危害结果或危险状态而言的,它表现出犯罪的天然性特征。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其独有的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危险性。如抢夺罪主要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基本不构成威胁。这种犯罪表现出行为人意图乘他人不备夺取财物的社会危害性,且由于抢夺手段的局限,使行为人一般选择被害人缺乏警惕,便于作案后逃跑的场所,这是的本质特征。而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直接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这种犯罪表现出行为人意图采取人身强制方法,公然劫取他人财物的人身危险性。由于抢劫手段的局限,使行为人一般选择被害人孤立无援,难以求救的场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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