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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为在本地居住的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定期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残疾、死亡的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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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个体医疗机构和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人员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夫妻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如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擅自终止妊娠;(二)遗弃子女;(三)借收养、代养名义或者以送养、寄养方式再生育子女;(四)谎报婴儿性别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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