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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终结后的处理: 1、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定、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嫌疑人确有罪行,需要...
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证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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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后,证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1.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所谓“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经侦查查明的事实不是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无论何时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都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办理,及时撤销案件并且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久押不放;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定、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嫌疑人确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将案件终止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起诉的基本要求,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清犯罪及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案卷材料、证据”主要包括举报、揭发、控告材料,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侦查终结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进行相应处理的诉讼活动。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了以下两种处理:1。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的案件,应当明确犯罪事实,证据真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与案卷材料、证据一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二是撤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罚不足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欧阳律师建议:亲属被刑事拘留后,不要错过37天的最佳救援期,理清法律事实争取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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