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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批准施行。过去有关人民检察院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规定与本细则不相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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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应认真填写登记表。接受口头控告、申诉时,应制作笔录,经控告申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控告申诉人签名盖章。对检举、控告人,要告知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并讲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应向其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严防发生意外事故,并应认真制作笔录,经自首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根据案情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县(市、区、旗)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下列案件:(一)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二)刑满释解人员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三)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四)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严禁把控告检举材料转给被控告检举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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