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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批准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占有单位必须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提供的资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资产评估中涉及的国家机...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立项、确认,该经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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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第四条中所说的情形中:(一)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的的经济行为。(二)担保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为其它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的行为。(三)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部门对所办理的资产评估立项审批和结果确认负有行政责任。对违反《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工作人员,按《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审核验证资产评估报告:(一)资产评估工作过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有评估资格;(三)实际评估范围与规定评估范围是否一致,被评估资产有无漏评和重评;(四)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周全;(五)引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适当;(六)引用的资料、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可靠;(七)运用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八)评估价值是否合理;(九)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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