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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不能简简单些明你的所述情况,你的官司涉及医疗事故与医疗侵权责任纠纷之诉,具有很高的法律难度,建议委托律师办理并撰写。 2、而医疗事故官...
起诉状的内容和写法(一)首部应依次写明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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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如下: 原告:,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户口所在地及住址:xxxxxx电话: 被告:xxx医院,法定代表人:王辰,地址:电话:邮编: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1、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2、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人民币。 3、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确定后期治疗费及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 4、保留由此引起的并发症治疗的起诉权。 合计:30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1.2008年12月23日原告到被告处入院就诊,被告诊断为甲状腺结节。2008年12月26日12时40分-14时30分被告予“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并在手术中操作不当将原告甲状旁腺切除或损伤导致原告的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手足麻木、浑身抽搐。虽经治疗不能恢复正常,需天天依靠昂贵的药来维持,才能缓解痛苦,一旦停药后果不堪想象,严重的可窒息死亡。2008年12月31日出院至今已近5个月,仍无任何好转。原告必须每月定期请假到医院抽血化验买药。 2。进行甲状腺手术时,应熟悉甲状旁腺的位置以及可能存在的变异,术中必须注意仔细寻找并加以保留、保护血供,减少术后手足抽搐的发生.由于最长见的甲状旁腺位置是在甲状腺的侧叶后面,甲状腺双叶次全切除术时应尽可能的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及包膜.手术记录单上未见术中仔细寻找甲状旁腺、尽可能保留侧叶后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保护甲状旁腺的血供,说明被告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 3。就现有材料分析,原告术前并不存在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术前2008年12月8日化验报告单显示血钙浓度2.23mml/l,属于正常值(2.10-2.60mm/l)范围。术后甲状旁腺功能减低是由于甲状旁腺已在术中被误切或血供受损而导致.被告对原告施行的治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过错):将原告的甲状旁腺误切或使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该过错与原告目前存在的后果—甲状旁腺功能不足(低下)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4.原告的身体状况如此,不得已推迟了婚期。加上原告因手术后,四肢无力,不能因工作的需要长期出差,同时工作的外资企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的大环境,给原告造成了非常大的压力。北京的现阶段以及将来就业压力非常残酷,也对原告将来可能的再就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使原告的精神极度郁闷,因为不知哪天会因为自己的健康状况被单位辞退而失业在家同时对未来的就业非常担心。 5.原告的父母年迈多病,听说孩子的事后,从江西赶来,看到健康状况如此差的孩子,整日以泪洗面,因为孩子即将结婚,这么年轻的人,今后的路怎么走啊。 纵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过错,不但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给原告的本人及父母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5月7日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以上就是“医疗事故最长诉讼时效”的全部内容,不要认为错过了时效就没有法律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了,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医疗事故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 被告:XX医院 地址: 电话: 负责人:XX 职务: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二、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 由于被告的漏诊,延误治疗时机,漠不关心使患者久未得到及时医治,以致病情恶化死亡。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心理伤害及人生的变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医疗卫生正常秩序,依照《民法通则》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抚慰原告及家人刻骨铭心的痛楚。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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