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水产养殖用水和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渔业捕捞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作业。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二)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在饲料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三)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渔用兽药、化合物、生物制剂,不得将原料药直接用于水产养殖;使用有休药期规定的渔用兽药的,应当确保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四)不得将国家禁用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用于水产品初级加工、储存和运输;(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调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品种的野生水产种苗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申领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调运种苗的品种、用途、数量符合渔业资源保护规定;(二)运输方式符合保障种苗安全的要求;(三)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49人已浏览
373人已浏览
580人已浏览
1,3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