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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
公司法董事会召开的程序的规定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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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董事会召开的程序的规定是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2、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职权; 3、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1/2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临时董事会的召开条件:1、代表10%上述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三是监事会的提议。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治理机构。董事会是董事会发挥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途径。类似于股东会的分类,董事会也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普通会议和特别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是指法律和公司章程确定的每年定期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至于每年召开几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确定的限度内确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次数没有具体限制,由公司章程确定。董事会临时会议是指必要时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召开的不定期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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