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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属检验检疫局收到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分别做出下列决定:(一)经评审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颁发《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自做出注册登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申请人;(二)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未获批准通知书》。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需要对外索赔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相关证书。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进口饲料检验检疫不合格信息上报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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