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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以上未执行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或者责令原人民法院执行。
欠款不还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债权人可在判决书等文书生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人民法院受理后六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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