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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标准如下: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
包括了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地域管辖以及职能管辖。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是指某一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它主要取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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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
行政处罚的管辖包括的内容有级别管辖、指定管辖、职能管辖、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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