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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出的行政复议追责情形依据是行政复议机关、被申请人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
行政复议追责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予以追究:依法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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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 (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或者裁决不服的;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能否申请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部各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上述所列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社部令[1999]第5号)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社部令[2001]第13号)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并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根据执行主体、被执行人和执行时间的不同,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种类可以分别划分为:先行行政复议的情形 1.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强制执行;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被申清人强制执行或对申请人强制执行; 4.先行执行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执行。
结果就是撤销被复议的行政行为。 比如行政处罚,如果属滥用或超越职权,当然就是撤销本次处罚。此外还有行政登记行为,如房产权属登记等。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抽象行政行为,这一类不允许复议,但是有关立法上的问题可以向权力机关及人大反映情况。由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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