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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抚养的优先原则有哪些

2021-10-15
在此期间,孩子上幼儿园都由其外婆接送。  后来,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梁某离婚,并要求自行抚育儿子。  梁某也同意离婚,但也要求自己抚育孩子。  法院经查发现,李某与梁某的儿子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与外公外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同时,梁某的父母身体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  因此,朝阳法院在判决准予李某和梁某离婚的同时,判决两人之子由被告梁某抚育,原告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李某和梁某均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离婚后孩子应该归谁抚育。  两人之子自出生后就一直与其外公外婆共同生活,而李某和梁某离婚时,梁某的父母身体仍很健康,并且都有退休金,因此有能力同时也愿意帮助梁某照顾孩子。  离异的男女双方在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具有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况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因此,梁某依法获得了对于孩子实际抚育的权利。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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