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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规划、城管执法、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海事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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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胶州湾各区(市)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对胶州湾保护范围内未经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围海、填海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采挖砂石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从事筑池、网箱、浮筏等设施养殖或者建设人工鱼礁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四)非法占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的,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行使胶州湾保护管理职权的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二)违法批准围海、填海的;(三)违法批准使用胶州湾海域建设输油管线的;(四)违法批准改变或者占用胶州湾内的自然岸线的;(五)违法批准改变胶州湾湿地属性或者占用湿地的;(六)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损失扩大的;(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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