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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支持抗诉请求的情况下,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继续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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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其上一级反应。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刑诉》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审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否则经过10日开始判决开始执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据此,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抗诉通常分为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前者也叫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后者也叫再审程序的抗诉。《刑事诉讼法》第181条所指的是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的抗诉。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追诉时效制度的规定具有预防犯罪、保障人权、保证量刑制度的落实、实现法律正义等诸多价值,因而设立该制度很有必要。我国刑法追诉时效制度实施以来总的来说还是卓有成效的,但也存在着用语表述不当,过于严厉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和纠正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书副本。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根据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地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退回人民检察院。3、抗诉书未注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准确地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补充后仍不明确或者逾期不补充的,裁定维持原判。4、以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新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补充后仍不完整或逾期的,裁定维持原判。需要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和纠正的诉讼行为。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书副本。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书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2、根据抗诉书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地址,无法找到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退回人民检察院。3、抗诉书未注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准确地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补充后仍不明确或者逾期不补充的,裁定维持原判。4、以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抗诉书未附新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补充;补充后仍不完整或逾期的,裁定维持原判。需要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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