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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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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酒店设备、汽摩配件、工量刃具、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建筑材料、装璜材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电脑及配件、印刷机械、办公设备都是常见的在公司注册的业务范围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公证对象的性质可分为: 1、证明法律行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招标、拍卖、收养、赠与等。法律行为的公证必须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利益。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和书面形式的法律行为,而这些有法律意义的文书都能作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如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等。只要文书的内容不与我国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公证机关都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公证,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是指法律上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或民事权利的实现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各种客观事实。如证明出生、死亡等事实;证明意外事故,如空难事故,海损事故,风雹、洪涝灾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实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会事件)和行为两类,但并非所有的事件和行为都是法律实事。只有当法律规定把某种事实同一定的法律后果联系起来的时候,即产生、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这种事实才被认为是法律事实,才具有法律意义。 4、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债权人和被追偿的债务人; (2)有明确的追偿标的,而且标的只限于一定的金钱和物品,而非其它; (3)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及其内容(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 (4)债权人的债权文书,内容不得违反政策和法律; (5)债务人已届履行期或条件已成熟,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5、办理证据保全。 是指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申请公证机关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据力的措施。 6、办理提存。 即对货币、物品、有价证券提存义务。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2)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它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交付或履行义务的; (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的。 7、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如清点保管遗产;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书;代写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监督公证事项的履行和调解处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担任公证顾问等。 8、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以及按照有关的国际惯例,办理相关的其他公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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