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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罪构成要件

2023-06-11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着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复制权; (2)发行权; (3)出租权; (4)展览权; (5)表演权; (6)放映权; (7)广播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10)改编、翻译、汇编权。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著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着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着作权的存在。着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着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着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的行为,较易判断侵害是否发生。但是对于“抄袭”,即因“观念”等不受保护,须先分出“观念”以外的“表现形式”为保护的标的。而抄袭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断难免有主观的价值判断,而缺乏客观标准。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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