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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选举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选举产生。
根据人民调停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停委员会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选拔工作应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本村十八岁以上村民的一半以上参加,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家庭的代表参加,决定通过会员的一半以上。必要时,可以邀请驻扎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大众组织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建议,应召集村民会议。人数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庄,可以选择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许可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每5户至15户选择1人,或由各村民组选择几人。同时,村委组织法还规定,村委会成员可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委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职,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选拔产生。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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