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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情形: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
报废年限规定如下:1、8年出租车(小微型);2、旅游、公路客车(大中型)15年;3、.20年非营运大中型汽车;4、12年微型卡车;5、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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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情形: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的,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
当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国家将指导报废。登记机动车需要强制报废的,车主应当向有关企业出售机动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并提交登记证、报废机动车号牌和驾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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