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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
公安机关在接到群众的报案后,如果是属于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立案的,应该依照程序进行立案。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或者不立案时要出具相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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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刑事案件的立案通知必须送达当事人。所谓立案通知,是指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受害人行政案件受理标准的,正式受理,然后进行调查、询问和证据收集。这类似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但名称不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有受害人的,应当将通知送达受害人,只履行通知义务。
看具体情况定。目前我国法律对公安机关是否要向报案人出具书面的立案通知书没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会根据案件的情况以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出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传唤前需要立案,立案前不能传唤。刑事传唤的对象是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刑事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根据法律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者住所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明后,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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