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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的条件是: 1、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2、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 3、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更改公司的股东名册。...
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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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的条件是: 1、按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2、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股东以外的人; 3、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更改公司的股东名册。
先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再提起股东知情权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与隐名股东有关的常见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主要包括公司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内部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种是涉及公司外部关系的纠纷,主要包括公司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纠纷等。主要涉及公司内部纠纷。具体来说,在处理公司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时,应遵循合同自由和意义自治的原则。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就权利义务分配达成的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没有本质区别。只要双方意思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公司内部,这种契约只改变了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不涉及公司以外第三方的利益。因此,只要这种契约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和善意,就应确认该契约的法律效力,从而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作为隐名股东。发生纠纷时,如果要行使股东权利,必须通过司法途径提起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然后,再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的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拒绝提供咨询,股东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提供咨询。如果公司虚假注资、账户混乱、财务报表虚假等,委托人可以起诉退出公司,这也是广东地区法院的一般做法。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因公司股东有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等行为,公司债权人向名义出资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出资人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未经他人同意以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7、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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