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______人民法院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经本院审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作出(200)初字第号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支付款。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法院应该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标准收取执行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第三十八条同时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书面的《执行通知书》,不能通过电话通知或者让申请人通知。如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工作有异议,可以向纪委驻法院检查组或上级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应采取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只有在说服教育无效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36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17,530人已浏览
5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