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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出境期限限限制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
在实践操作中执行法院限制出境限期通常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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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知备案制度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由省级通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由地级以上通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的,由县级以上通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限制出境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续出境限制自动终止。提前终止出境限制的,原通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知备案手续。在实践中,执行法院一般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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