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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当然是遗嘱(继承)优先如在同一文本上,两者发生冲突,可将遗赠视力为是一种合同行为(赠与合同),并且是实践性的,也就是交付生效的,只写在遗嘱里而并未交付财产,合同没有生效。遗嘱(你应该说的是关于遗嘱继承)是受特别法民法典调整的,立遗嘱人作出就生效了。如果是分开作出的,哪个公证过哪个效力大这里的效力是证明效力,并不否认遗赠弱于遗嘱继承。另外,如果遗嘱已做出,立遗嘱人还将财产实际赠与别人,视为更改遗嘱了,赠与有效。还有一种遗赠扶养协议,是由遗赠人和扶养人(非继承人)协商一致,由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遗赠人赠与财产的协议,他的效力是高于遗嘱的。
1、遗嘱和遗赠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如果遗嘱和遗赠的内容有冲突的话,以遗赠或遗嘱的时间为准,时间在后的有效, 2、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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