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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犯罪事实与新罪不是等同关系。新的犯罪事实,不分罪名,只关注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在判刑前没有被发现的情况。新罪,一方面是指发现新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可以撤回公诉补充证据,如果是其他罪名,还需要增加指控罪名。 按照《刑诉法》原则规定,检察院撤销原公诉,将原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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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判刑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重新审判按新刑期服刑。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被告人因涉嫌犯新罪而重新置于侦查阶段以致本案暂不宜开庭,不属于“被告人不在案”、“不能抗拒的原因”,人民法院无需中止审理,不应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而应在继续审理的同时告知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事宜,必要时可以延期审理或者向上一级法院审请延长审理期限,也可以先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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