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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拆迁补偿协议中的内容以及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2-03-05
2004年年初,山东省昌邑县某镇村民宋某取得了一处2.5亩农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该地块交通条件便利,宋某决定在此处建一饭店,便向村委会递交了书面建房申请,村委会签署了同意意见。之后宋某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建起了平房六间,并将剩余的土地圈成了停车场。上述工程尚未完工便被镇政府发现,经调查确认宋某所建房屋系违章建筑,于2004年3月15日送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宋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以镇政府越权行使处罚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镇政府对宋某的处罚决定。 点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土地管理中的一项核心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宋某利用农田,应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而他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就擅自在可耕地上建造房屋,应当依法拆除。这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里有明确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还明确了处罚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权机关,即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上述案件中,镇政府可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建议予以处理,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这也是基层乡镇政府在发现土地管理违法案件时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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