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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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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表现是捏造事实并提起诉讼,虚假诉讼行为必须实际损害司法秩序或者损害他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的,才构成犯罪。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完全不存在的事实。若诉讼双方原本存在民事纠纷,仅在某些细节上,如涉案金额等,进行夸张或虚假叙述,则不构成本罪。此外,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人民法院基于捏造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根据捏造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因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被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1、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等情形的,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贷款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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