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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
因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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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二)》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一百八十四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规定(二)》第十一条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条”。 《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第一百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十一、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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