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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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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同时,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其书写没有固定是标准和模式,只要能够写明当事双方的债务关系即可。 欠条的书写模式大致如下: 1,标题 欠条的标题一般由文种名构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间欠条格式以较大字体写上“欠条”两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写上“暂欠”或“今欠”字样作为标题,但这种标题正文则在下一行顶格写。 2,正文 欠条的正文要写清欠什么人或什么单位什么东西、数量多少,并要注明偿还的日期。 3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单位名称和经手人的亲笔签名,是个人出具的欠条则需署上立欠方个人的姓名。并同时署上欠条的日期。单位的要加盖公章,个人的要加盖私章。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对于一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对于二审行政案件,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很高兴为您提供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书范文如下 第2220093215号 被处罚人名称: 执业地址: 身份证号码: 本局依法于2009年月日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于2009年10月21日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室内,在室内的架子上查见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被处罚人当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及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场未查见病人收费登记资料。经调查,被处罚人未取得行医资格,在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且未能提供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非医师行医:1、没收药品(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于贰零壹零年贰月陆日前,到本局指定地点(莘东路521号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王峻,电话64922844)领取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卫生局 二○○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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