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
被害人对不予批捕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检察院批捕了家属不服也只能接受司法机关的决定,因为家属没有权利代替犯罪嫌疑人做决定。如果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但该项权利缺乏缺乏实质程序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这属于办案机关自我纠错的程序,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旦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很难做出自我否定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将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继续对犯罪嫌疑人侦查。
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一般来说,我国检察院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的人员,我国检察院是不允许公安机关进行逮捕的。因为逮捕一旦实施,对当事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旦不符合逮捕却执行了,是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建设的,并且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3人已浏览
543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