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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2024-12-21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需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需载明以下事项:1. 履行义务的期限;2. 履行义务的方式;3.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明确金额和给付方式;4.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应采纳。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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