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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间为2017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是为更好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法规,2006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2017年1月4日修订,自2017年1月4日起实施。
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予的补贴;(五)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赔偿,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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