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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给付。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担全部抚养费的,如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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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协商好的,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法定标准,即综合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1、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收入水平;2、孩子的实际花销需要;3、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一般在父亲或者母亲收入水平的二成至三成,两个或者多个孩子的,最多不超过一半。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基本医疗费,且可以根据孩子的具体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适时要求增加。
因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对母方的依赖减少,因而我国法律对两周岁以上子女的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并没有做出倾向性规定,而是在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考虑离父方、母方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的承担问题的承受条件和承受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规定,若父方或母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离婚子女抚养费有其承担,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另一方所有。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指及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和“丧失或者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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