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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票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制订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方案,并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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