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有关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由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外资银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资银行的正当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撤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业工作。
外资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撤销代表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或者有关资料的;(四)隐匿、损毁监督检查所需的文件、证件、账簿、电子数据或者其他资料的;(五)未经任职资格核准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的;(六)拒绝执行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特别监管措施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1人已浏览
2,541人已浏览
1,471人已浏览
2,7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