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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拘役后,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保外就医。 2、保外就医是指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其取...
判处拘役后,如果病情严重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不能自理的,可以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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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保外就医。 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拘留期间,可以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一)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分监区将罪犯带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对于精神疾病、艾滋病、职业病等疾病,根据云南省政府(云政复[1998]138号文件),应到指定医院进行鉴定。经医疗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监狱区召开会议研究,监狱管理处应当派人参加,并邀请驻监察室和纪委的同志参加。经监察区会议同意,保证人应当签署保证书。(2)医疗鉴定的诊断结论应由医院两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医学鉴定证明材料应包括主观医学证明、客观检查、检验等材料及相关病历复印件。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明材料一起报监狱监督管理处审核。(4)监狱政府审查后,提交《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医疗鉴定、《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等材料,经监狱分管领导和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被保险人将罪犯取保回家。居住在红河州的,监狱派警察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五)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应当填写《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监督检查的通知书》,发送至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罪犯。同时,监狱应向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提交批准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可申请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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