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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
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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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和建议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和建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记载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完成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记载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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