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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供就医诊断报告、病历等材料,持续就诊治疗,家人、邻居证人证言等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做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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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离婚登记的,民政部门不予受理。所以精神病人不能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一点是毫无疑问、没有争议的。但是现实中存在这样一个矛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是无民事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是根据目前关于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程度的认定权在法院不在民政部门,这样就造成了一个漏洞,即对《婚姻登记条例》的上述规定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因为一方面法律要求民政局对申请登记的人的行为能力进行把关,不符条件的不予登记,另一方面对行为能力的认定权又不在民政局,并且法律也并未规定到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的人必须先到法院作行为能力的认定。这样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时,只能通过言谈举止等表面现象来判断,如观察双方神态举止,对问题的反映程度等,如果表面上看不出双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民政部门只能依法颁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但是很多精神类疾病通过这样简单的交谈是看不出来的,对这类病人一旦民政部门颁发离婚证,日后其近亲属以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要求法院撤销该离婚证,民政部门通常都会败诉,离婚证也要被撤销。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精神病患者的行为能力呢?目前只有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才能做到这一点,经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的申请,法院会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其患病情况以及行为能力作鉴定,从而对被申请认定的行为能力状况作出判决。此外,还有另一种情况,如果被申请人患有的是公认的精神病,法院也可以根据医院的诊断书,做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而不必进行鉴定。
法院可以判离婚,因为你老婆在婚前就有轻度精神病史,但你要适当的补偿,标准要根据你当地的生活标准而定。
需要的。如果对方有精神病,需要有精神病的证明。如果因患有精神疾病,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标准是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对方存在婚前隐瞒精神病史即有可能判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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